原告:孙根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杰,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金泉,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卫。
原告孙根虎与被告余金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根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杰,被告余金泉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海卫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孙根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72,015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120,626元(以772,015元为本金,截至2017年12月7日的利息为27,985元;从2017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6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为92,641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以772,0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合伙承包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的工程,因被告擅自把工程款全部结算走,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12月7日签下了《还款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本金为772,015元,双方另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律师费、违约责任等内容。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
被告余金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款协议》是受原告胁迫所签,实际被告并不欠原告钱款。2015年,双方曾在派出所调解,当时经双方结算,被告不欠原告钱。2017年12月,原告纠集了黑社会人员胁迫被告。被告报警后,被告在派出所待了一晚上,第二天一早坐出租车离开时,黑社会的人跟着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路将被告拦下,被告再次报警。双方到了派出所后,也没有处理结果。当天下午六七点左右,原告声称派出所都是原告的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协议,带着黑社会人员胁迫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鹏春路的快餐店签订了《还款协议》。之后,被告也立即报警。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依据《还款协议》。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钱款,是原告带着黑社会人员胁迫被告签订《还款协议》。本院认为的《还款协议》形成过程,存有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根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天明
书记员:杨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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