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仙,女,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仙,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娟,女,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蔡益锋,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孙桂仙诉被告钱娟、蔡益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桂仙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桂仙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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