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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宝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姚李镇顾畈村东楼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宝山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6,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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