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娣,女,193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菊娣,女,193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桂娣与被告孙菊娣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桂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返还售房款1,05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被告系同胞姐妹。原告丈夫和儿子均已去世,自己则在敬老院养老。为满足原告余年生活需要,原告将自己位于本市徐汇区日晖二村XXX号XXX室的房屋委托被告代理出售,但被告出售后将售房款2,100,000元中的1,050,000元划至自己的卡中,始终不予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孙菊娣辩称:被告在原告丧偶及儿子病逝后几十年如一日照料、关心原告,原告出于对被告的感激,主动提出在委托被告出售房产后将售房款一半赠与被告,因此,不存在被告侵占原告售房款的事实。被告认为,现被告已为案外人控某,精神状态及身体情况已完全丧失对自己财产的掌控能力。经被告申请,法院调查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显示,该账户在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1月22日短短数月间被人取走865,100元。而原告对自己账户的资金变化情况并不知情。现原告弟弟孙松云已到相关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相关嫌疑人侵吞原告的巨额财产,希望对原告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安度晚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桂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宋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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