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孙桂金
任秀公(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桂金,无业。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秀公,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桂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桂金及其辩护人任秀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孙桂金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申办白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17。至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孙桂金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该卡透支本金104916.64元,经银行人员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致使银行本息共计152897.55元无法收回。案发后,被告人孙桂金的家人将案款全部归还银行。被害人单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桂金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帐户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桂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桂金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桂金坦白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其积极退赃,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桂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桂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桂金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桂金坦白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其积极退赃,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桂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邹新华
审判员:赵华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杨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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