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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梓桐、沈佳岚与赵慧珠、叶修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梓桐,女,201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沈佳岚,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三楼333、335室。
  法定代表人:叶修煌,执行董事。
  被告:赵慧珠,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准,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修煌,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孙梓桐、沈佳岚与被告上海茂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赵慧珠、叶修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孙梓桐、沈佳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上海茂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桐公司”)返还培训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931元;2.要求被告赵慧珠、叶修煌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告沈佳岚与茂桐公司签订会员协议,约定由茂桐公司为原告孙梓桐提供亲子课程,培训费用9,542元。2019年5月,原告沈佳岚与上海妤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妤儿公司”)签订课程注册协议,由妤儿公司为原告孙梓桐提供幼托服务和其他培训,培训费用2,980元。2019年6月22日,茂桐公司与原告沈佳岚签订《会员退费申请》两份,约定由茂桐公司向原告沈佳岚退还合计10,931元,于40个工作日前还清。被告未如约退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上海茂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全面停业,法定代理人叶修煌对公司经营情况不知情,实际经营人陈贺展等已被经侦控制,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梓桐、沈佳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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