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民合,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邓四海。
申请人孙民合与被申请人江苏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民合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1,05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民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1,05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75.29元,由申请人孙民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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