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洁与孙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洁,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娟妹,女,195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石明,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洁与被告孙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洁、被告孙娟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9,600元:2、支付利息2,232元。在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2为以49,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至12月底因投资做生意缺钱到原告家两次借款各3万元,合计6万元,因被告系原告亲戚,故将钱借给其,但被告收钱后没有出具凭证,经多次催讨后已归还10,400元。后被告给原告还款承诺书,承诺16个月后还本付息,但被告未兑现承诺。
  被告孙娟妹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向原告借过钱款,也没有支付过原告钱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系亲戚关系,长期关系比较融合,来往密切,原告得知被告有理财产品,要求投资一点,被告的理财产品是经盛美萍介绍,因原告要求,被告与盛美萍联系,原告以其身份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向理财公司注册后,原告先后分两次各投资3万元,共投资6万元,均通过盛美萍交给理财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和盛美萍至原告家,由原告以自己身份证、手机号、银行账户注册了江苏联宝订单创意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宝公司)的相关合作事项,原告当天付款3万元。2016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付款3万元,由被告将钱给了盛美萍。上述6万元均由盛美萍交联宝公司。原告自认收到过联宝公司的转账款项。
  以上事实由被告提供的盛美萍证人证言和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相反,根据证人证言和原、被告间的陈述相互印证,原告主张的系争钱款系出资联宝公司的相关合作事项,故本院实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由原告孙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