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洪伟,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慧,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雄,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蓬,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海湾旅游区。
被告:刘杰,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海湾旅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伟与被告陈国雄、王蓬、刘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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