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洪兴,男,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文安,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泉。
原告孙洪兴与蔡文安、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孙洪兴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兴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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