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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兴与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文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洪兴,男,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文安,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泉。
  原告孙洪兴与蔡文安、上海浦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孙洪兴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洪兴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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