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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升与淼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洪升,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磊,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淼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在满。
  原告孙洪升诉被告淼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孙洪升于2018年12月2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洪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3.50元,由原告孙洪升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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