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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浣浣、曹羚与上海懿蓝实业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浣浣,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羚,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力,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懿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忻鸿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然,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群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孙浣浣、曹羚与被申请人上海懿蓝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浣浣、曹羚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浣浣、曹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浣浣、曹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洪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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