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海燕,女,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虬,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葛玲珠,女,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孙季铮,女,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葛玲珠、孙季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良,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海燕与被告孙海虬、葛玲珠、孙季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孙海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被告孙海虬、被告葛玲珠及被告葛玲珠、孙季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孙海虬的姐姐。被告孙海虬、葛玲珠原系夫妻,两人生育被告孙季铮。2010年10月,众被告为投资购买上海市宝山区美丰路XXX弄XXX号房屋(简称“美兰湖房屋”)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转账195万元到开发商的账户,并给付被告孙海虬现金5万元。
被告孙海虬辩称,原告所称身份关系属实。当时是为了买美兰湖的房子,2010年10月24日原告给被告孙海虬5万元现金,被告没有出具收条,另外195万元原告直接转账给开发商。房子总价3,948,000元,其余房款是被告一家三口卖了沪太路房子付的,没有贷款。美兰湖房屋登记在三个被告名下。被告孙海虬、葛玲珠系2016年离婚的。原告是被告姐姐,不是父母,没有赠与被告钱款的义务。当时讲过这笔钱卖了房子要还的。当时口头约定这笔钱是原告投资的,现其余两被告不承认是投资,被告认为这笔钱起码是借款,应当返还。
被告葛玲珠、孙季铮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属实。2010年10月,原告替被告代付195万元到开发商账户,购买美兰湖的房子,两被告认为这195万元性质是赠与。对于现金给付的5万元不知情。房子总价3,948,000元,其余房款是被告一家三口卖了沪太路房子付的,没有贷款。美兰湖房屋登记在三被告名下。这笔钱当时没有签署投资协议、赠与协议及其他任何书面文件。被告孙海虬、葛玲珠系2016年12月5日离婚的。当时三被告卖了唯一的沪太路房子去买美兰湖的房子是为改善居住条件,不可能借钱去投资。代付行为系原告主动提出,被告孙海虬长期供职于原告公司。基于工作情况及亲情,两被告认为该款是赠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被告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孙海虬的姐姐。被告孙海虬、葛玲珠原系夫妻,于2016年12月5日协议离婚。被告孙海虬、葛玲珠生育被告孙季铮。
2010年10月24日,原告转账195万元至美兰湖房屋开发商账户。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孙海虬、葛玲珠、孙季铮名下。2017年11月三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195万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亲属之间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现象较为常见。三被告为了购买美兰湖房屋,原告向开发商转账195万元,被告孙海虬认可系借款,被告葛玲珠、孙季铮如认为并非借款,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葛玲珠、孙季铮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并非借款,本院采信原告与被告孙海虬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发生于被告孙海虬、葛玲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三被告名下,结合借款的实际用途,本院认定该笔借款为被告孙海虬、葛玲珠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孙季铮系共同借款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海虬、葛玲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海燕借款本金195万元;
二、对原告孙海燕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75元,由被告孙海虬、葛玲珠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孙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鹏翔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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