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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艳、王艳艳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海艳,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
被告人王艳艳,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眉县人,住眉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
被告人刘芸成,又名刘德华,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夷陵区,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
被告人倪丹,又名倪旦旦,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凤县人,住凤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
被告人刘娟,女,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大竹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
被告人江仙凤,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横峰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
被告人包意,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长寿区,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
辩护人江韬、李秋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长征,又名张杰,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邴集乡张忙行政村张忙庄93号1户,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鱼西村,农民。

上列被告人2011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艳、王艳艳、刘芸成、倪丹、刘娟、江仙凤、包意、张长征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海艳对被害人周某实施殴打,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艳艳系该传销组织领导,指使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看管,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海艳、王艳艳、刘芸成、倪丹、刘娟、江仙凤、包意、张长征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海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王艳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3日止)。
三、被告人刘芸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3日止)。
四、被告人倪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3日止)。
五、被告人刘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3日止)。
六、被告人江仙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3日止)。
七、被告人包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3日止)。
八、被告人张长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1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喆

书记员: 毛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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