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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涛、任嘉俊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涛,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旬邑县人,住陕西省旬邑县,捕前租住西安市。
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嘉俊,曾用名:任小锋,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扶风县人,住陕西省扶风县,捕前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人南超,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捕前租住西安市。

以上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涛为要回与被害人周某赌博时所输赌资,伙同被告人任嘉俊、南超以及小光、张某(另案处理)将周某骗上汽车,拉至西安市王寺镇一苗圃中。孙涛持刀威胁,任嘉俊持斧头威胁并踢打周某,周某被逼同意给付13000元了结此事。当日19时许,周某被带回西安,将筹措的3000元交给孙涛后得以离开。孙涛分给任嘉俊500元,南超、张某各200元。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涛、任嘉俊、南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涛及其辩护人关明、被告人任嘉俊、南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冯某、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涛、任嘉俊、南超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任嘉俊、南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涛的辩护人辩称孙涛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12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任嘉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12年1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南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阳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人民陪审员 王华

书记员: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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