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淑堇,女,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清,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蔚蓝海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解治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淑堇与被告上海蔚蓝海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淑堇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孙淑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淑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孙淑堇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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