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满俊,女,1984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浩,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孙满俊与被告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满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孙满俊负担。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陈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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