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满菊,女,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高万娟,女,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明刚,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黄两芹,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蔡佳瑶,女,201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满菊、高万娟诉被申请人蔡明刚、黄两芹、蔡佳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明刚、黄两芹、蔡佳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蔡明刚、黄两芹、蔡佳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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