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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燕平、张德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监督机关: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孙燕平,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德清,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审被告:连金龙,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原审被告:刘俊,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原审被告:刘宝林,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城县。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一审法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2、一审法院没有依法核实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真实性,导致案件出现律师无权代理行为;现依照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再审。孙燕平称,张德清诉刘俊、刘宝林、连金龙及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俊、刘宝林及我归还张德清本金10万元及利息。我对此案并不知情,我未收到本案的任何诉讼文书,也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我于2016年4月24日向赤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2016)冀073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我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抗诉。另外,他们借款时间、借款用途,我都不知情,且都未用于家庭生活,我认为此款与我无关。张德清辩称,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2月5日,因与孙燕平债务纠纷,我与方荣在孙燕平家居住半个多月进行讨债,后经城关派出所调解,双方同意由法院处理,孙燕平是知情的。所以原审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张德清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刘俊、刘宝林、孙燕平、连金龙归还借款13.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对方负担。本院原审认定事实:2013年12月6日,刘俊、刘宝林向张德清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5%,期限8个月,连金龙担保。2014年5月30日,刘俊、刘宝林为张德清出具还款保证,约定2014年6月3日前归还1万元,剩余2.5万元于2014年6月20日前归还。借款及借款保证到期后,刘俊、刘宝林未归还张德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刘俊、刘宝林向张德清借款10万元,自2013年12月6日起算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至1年(含6个月)的利率6.00的4倍计算。本院原审认为,刘俊、刘宝林向张德清借款10万元属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德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利息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连金龙负连带责任。张德清要求归还还款保证3.5万元的请求为还款保证,本院不予支持,孙燕平系刘宝林妻子,应认定为刘宝林与孙燕平夫妻共同债务,张德清要求孙燕平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应予支持。本院原审判决:刘俊、刘宝林、孙燕平归还张德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照利率6.00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连金龙承担连带责任。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再审认定的证据,可证明的事实除与本院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孙燕平与刘宝林于2014年10月21日在赤城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赤城新区中医院家属楼一套归儿子刘锦所有,各自外债各自偿还。
申诉人孙燕平因与被申诉人张德清、原审被告连金龙、刘俊、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以(2016)冀0732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燕平的再审申请,后孙燕平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民(行)监【2016】13073200004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冀0732民抗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孙燕平、被申诉人张德清、原审被告刘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连金龙、原审被告刘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因刘宝林与张德清借款时为刘宝林与孙燕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孙燕平无证据证实张德清与刘宝林明确约定为刘宝林个人债务,故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孙燕平应对刘宝林向张德清借款承担还款义务。刘俊在再审期间提出已归还张德清4万元利息,而张德清提出系另案归还的利息,经查,(2014)赤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刘俊已归还张德清两笔借款利息4万元,且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刘俊自借款后,未归还过利息。(2015)赤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2015)赤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王 庭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张永生

书记员:朱泽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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