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璟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系王璟楠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孙某某、王璟楠诉被告王钱、钱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孙某某、王璟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某、王璟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董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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