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玮,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全家妍,女,200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雯,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令名,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全文继,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翁维月,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翁令毅,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雨欣,女,200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翁令毅(系顾雨欣的母亲),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XXX号上。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怡,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孙玮、全家妍与被告全令名、全文继、翁维月、翁令毅、顾雨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全家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1月15日原告孙玮又以继续收集、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玮、全家妍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孙玮、全家妍负担。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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