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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玮、全家妍与翁维月、翁令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孙玮,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全家妍,女,200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雯,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翁维月,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翁令毅,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全令名,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全文继,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顾雨欣,女,200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翁令毅(系顾雨欣母亲),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辽源新村XXX号上。
  申请人孙玮、全家妍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翁维月、翁令毅、全令名、全文继、顾雨欣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玮、全家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翁维月、翁令毅、全令名、全文继、顾雨欣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玮、全家妍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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