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玮,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维伟,上海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忠弟,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玮与被告夏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7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维伟、被告夏忠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被告因资金困难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夏忠弟辩称,确实向原告借过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有一张20,000元的借条是借款到期后原告让被告重新写的,原来出具的借条未收回,但具体是哪一张借条记不起来了,故实际借款是90,000元。借款后被告通过其女朋友季仙菊陆续向原告及原告的男朋友微信转账了合计32,200元用于归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被告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10,000元,并出具了五张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因催讨未果,故诉来本院,要求解决。
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之间曾口头约定了高额的月息,其通过女朋友季仙菊陆续向原告及原告的男朋友微信转账了合计32,200元用于归还利息,并提供季仙菊的微信转账记录,原告则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五份借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实际借款是90,000元,该辩称意见与被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尽管双方对于被告是否归还过利息存在争议,但现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是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与法不悖,故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忠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玮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被告夏忠弟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孙玮借款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取计1,2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3.50元(原告孙玮已预交),由被告夏忠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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