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琴,女,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来意,男,1973年3月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李小二,男,1977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
被告:张桂苏,男,1970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孙琴与被告高来意、李小二、张桂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李小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马超负担。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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