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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新河县。

孙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书记员:赵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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