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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孙某某、关淑华返还原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韩文兰(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关淑华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韩文兰,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关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关淑华返还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刘海宁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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