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韩文兰(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关淑华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韩文兰,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关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关淑华返还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刘海宁
书记员: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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