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用典,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永进,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人孙用典与被申请人丁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用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永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丁永进银行存款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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