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益军,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马修德,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经办。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良,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冰,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王文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清波,男。
原告孙益军诉被告马修德、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益军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益军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益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孙益军负担。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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