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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相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中专文化,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人孙相成,曾用名孙洋洋,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诉讼代理人王中兰,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相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孙相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性处分,且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孙相成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赵文湘
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
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

书记员: 李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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