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磊与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磊,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锋,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孙磊与被告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磊诉称,2017年4月2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因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被告杨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7年4月2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上海蒲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
  2017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
  2017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3个月,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月利率3%。
  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银行电子回单、借款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所欠的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磊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杨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戴筱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