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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陶1,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陶某2,男,201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陶1(父子关系),男,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朱某(母子关系),女,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秀兰,女,193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弟(母子关系),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陶1、朱某、陶某2与被告孙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2520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孙秀兰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XXX号XXX室的房产及作为担保的申请人陶1、朱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陶1、朱某、陶某2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1、朱某、陶某2与被告孙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原告陶1、朱某、陶某2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故解除保全申请人陶1、朱某、陶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秀兰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陶1、朱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陶1、朱某、陶某2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毅超

书记员:罗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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