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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华与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秀华,女,1951年3月2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维盛。
  原告孙秀华与被告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会费71,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福乐康社区服务平台会员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缴纳会费8万元,会员有效期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原告可向被告申请合同续签,如原告未在合同到期前申请会员延续,被告应于合同到期之日退还会费余额。2019年3月26日,涉案合同到期,原告未续签,则被告理应将会费退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未能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查,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被告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被告上海福乐康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秀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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