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春,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弘立,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倍溢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439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倍溢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溢恩公司)、梁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倍溢恩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已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本案诉讼标的属于该案侦查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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