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立国,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蓓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正烨,总经理。
原告孙立国与被告蓓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孙立国以与被告蓓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立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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