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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与韩建保、陈韩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红,女,1951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琰,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保,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陈韩华,女,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孙红与被告韩建保、陈韩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红负担。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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