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纪忠,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斌。
原告孙纪忠与被告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孙纪忠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纪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纪忠负担。
审判员:宋东来
书记员:朱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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