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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纪忠与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纪忠,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斌。
  原告孙纪忠与被告上海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孙纪忠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纪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纪忠负担。

审判员:宋东来

书记员:朱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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