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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利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万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维利,女,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万菊,女,1974年2月23日生。
  被告:焦丽英,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关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钦,男。
  本院受理原告孙维利与被告吴万菊、焦丽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期限内无法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孙维利与被告吴万菊、焦丽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华沁

书记员: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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