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美香,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华,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信输变电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田中澍。
原告孙美香与被告上海南信输变电设备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孙美香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孙美香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美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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