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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香与上海南信输变电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美香,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华,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信输变电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田中澍,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燕,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
  原告孙美香与被告上海南信输变电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美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美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计3,203元(孙美香已预缴),由孙美香负担。

审判员:王朝莹

书记员:张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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