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字添国,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府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翠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马祖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马雪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增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马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府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某某、陆敏、马祖辉、马雪麟、黄增顺、马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永妍
书记员:王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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