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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与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艳,女,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秀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
  原告孙艳诉被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216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孙艳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原告孙艳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弄XXX号担保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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