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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宏与龚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艳宏,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勋清,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艳宏诉被告龚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耀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勋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艳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9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被告向案外人黄小明出具3,216万元的借据一份,以结算的形式确认了被告在历年中因工程介绍、工程保证金、代偿费等各种名目所欠的费用。2018年5月15日,黄小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现诉至法院。
  被告龚勋清未作答辩。
  原告孙艳宏根据其主张提供了借据、收据、出借人员清单、案外人黄小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债权转让通知书、邮件回执各一份,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案外人黄小明出具借据一份,明确借用黄小明3,216万元。黄小明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内容为:你2016年5月30日亲笔书写给我的借据3,216万元,迄今已近2年,但期间仍未还分文,致使我无力偿还巨额外债。为此我只得将你的债权转让给我的债权人孙艳宏(XXXXXXXXXXXXXXXXXX)。此件为给你的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至于债权转让将根据本人与孙艳宏的最后一次协议履行。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供之证据,确认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涉案债权,案外人黄小明也按照法律规定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的情况,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勋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艳宏95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诉讼保全5,000元,均由被告龚勋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褚凤英

书记员:周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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