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艳芹,女,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和孚黄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褚小勇。
被告:上海伟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芹诉被告湖州和孚黄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和孚黄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艳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艳芹负担。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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