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芳,女,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磊,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孙芳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磊名下的银行存款2,360,082.6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购买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磊名下的银行存款2,360,08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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