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苹,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兆营,男,193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林,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虞琪,女,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菁菁,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运,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琴,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孙苹诉被告孙兆营、孙林、虞琪、孙菁菁、孙玉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孙苹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苹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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