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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旭,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孙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称,其为王美珍与孙国良之子,两人为原配夫妻,除生育申请人外,另有四子一女,分别为孙财华、孙巧英、孙财元、孙财旗、孙财平。王美珍的父母早已去世,孙国良于1998年8月去世,孙财旗于2014年2月去世。2011年,王美珍突发脑梗,虽经治疗,但不能言语,无法表达。2018年9月17日,王美珍经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五兄弟姐妹协商一致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故特向法院申请担任王美珍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王美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恒业路XXX号甲,住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弄XXX号XXX室。王美珍与孙国良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六子女,名孙财华、孙巧英、孙财元、孙某某、孙财旗、孙财平。孙国良于1998年8月11日报死亡,孙财旗于2014年2月12日报死亡。
  2018年9月17日,本院出具(2018)沪0109民特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美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就王美珍的监护问题,本院向孙财华、孙巧英、孙财元、孙财平征询意见,四人均陈述,对申请人陈述的身份关系及王美珍的情况均无异议,现经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四人均自愿放弃监护人资格,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王美珍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王美珍经本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王美珍的配偶及一子孙财旗已经死亡,另五名子女为同一顺位的监护人。现五名子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另四名子女自愿放弃监护人资格,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望申请人在担任王美珍的监护人后,恪尽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王美珍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孙某某为王美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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