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责荃,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陶天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责荃与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孙责荃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责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责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29.60元,减半收取计11,764.80元,由原告孙责荃负担。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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