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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赟、郑钰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孙赟,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钰琳,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申请人孙赟与郑钰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孙赟与郑钰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6月3日经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郑钰琳归还申请人孙赟21,000元,此款由申请人郑钰琳于2020年6月3日支付15,000元(已履行),于2020年6月5日前支付6,000元;
  二、申请人孙赟承诺在收到申请人郑钰琳支付的21,000元后,不再就此事件向申请人郑钰琳主张其他权利;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孙赟与郑钰琳于2020年6月3日经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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