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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与孙承莲、孙承娟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孙超,男,200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承莲,女,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霏,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萍(母女关系),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孙承娟,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霏,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寅斌(母子关系),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孙某某,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杜君君,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母子关系),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杜某1,女,200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母女关系),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杜某2,男,200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母子关系),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孙承龙,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英(夫妻关系),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孙超与被告孙承莲、孙承娟、孙某某、杜君君、杜某1、杜某2、孙承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董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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