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重珍,女,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庭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班塔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颖佳。
原告孙重珍与被告上海班塔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班塔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柯静英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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